公安机关备案号13101002000020 京ICP备19046226号-1
免责声明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
办公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28号中国测绘大厦(北京办公区)
邮 编(Post Code):100830
关于加大惩治盗采矿产罪力度的立法思考
【作者单位: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,江西 九江 332000】【作者:刘权衡】 【预览:】
摘要:盗采矿产罪的直接危害结果表现为两方面,一方面是侵占原处于国有矿产资源中的矿石,具有盗窃行为的本质特征,根据2016司法解释可以按盗采所得矿产品的价值定罪量刑,其惩治力度应相当于惩治盗窃罪和盗伐林木罪。另一方面是造成矿产资源破坏,具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基本特征,根据2016司法解释可以按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定罪量刑,其惩治力度应相当于惩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。
关键词:盗采矿产;盗窃罪;本质特征;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罪;基本特征
中图分类号:DF462;F407.1;F062.1 文献标识码:A 文章编号:1672-6995(2019)10-0034-07
DOI:10.19676/j.cnki.1672-6995.0000270
作者简介:刘权衡(1944—),男,工程师、律师、主要研究方向为矿产资源法。
